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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水法院发出首份《信用修复证明书》
  发布时间:2024-07-19 17:11:45 打印 字号: | |

“倪法官,感谢法院为我实施信用保护,不仅屏蔽了被执行人信息,还为我出具《信用修复证明书》。”7月17日,被执行人张某收到《信用修复证明书》后激动地联系我院执行干警倪翔云。


这是我院发出的首份《信用修复证明书》,也是我院对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实施正向激励的举措。



被执行人张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在我院立案执行后,因张某在服刑期间未及时履行缴纳罚金及退赔义务,故我院对其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措施。在张某服刑期满后,本院执行干警找到张某,向其讲明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张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缴纳罚金,并积极与受害人和解,主动履行完毕退赔义务。


考虑到被执行人张某今后的生活、经营可能受到影响,执行干警即刻解除对张某采取的信用惩戒措施,同时为其出具了《信用修复证明书》。


信用修复作为诚信建设的正能量鼓励,为全面履行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提供了主动纠错的机会,为营造诚信社会提供了指引。沁水法院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力度将会不断加强,对每一位被执行人都会保持严格的管理。执行工作中,沁水法院将持续推动高标准信用体系建设与高质量执行工作的有机结合,努力实现案件办理中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