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判动态 > 审判研讨
未投保交强险,雇员交通事故致人受伤,法院这么判!
  发布时间:2024-05-22 16:45:35 打印 字号: | |

交强险是国家规定的强制性保险制度,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投保,以确保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让受害者得到及时救助,减轻车主的经济负担。但也有少数人出于侥幸心理造成车辆脱险状况。如果雇主未投保交强险,雇员驾驶雇主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法院应如何判?且看今天的案例分享。


基本案情


被告李某雇佣被告郑某为其提供劳务。2023年2月,被告郑某驾驶被告李某所有的五菱牌小型面包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郑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胡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被告郑某驾驶该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原告胡某索赔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该车辆投保义务人为被告李某,侵权人为被告郑某,故应由被告李某与被告郑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责任。被告李某未为案涉车辆投保交强险导致原告无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获得保险赔偿,被告郑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损伤,故酌定由被告李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60%的责任,由被告郑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40%的责任。原告在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因被告李某与被告郑某之间存在劳务关系,被告郑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伤,因此该部分损失应由被告李某承担侵权责任。最终判决被告郑某支付原告胡某16000元,被告李某支付原告胡某45000元。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责任编辑: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