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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结算的工程款可否进行债权转让?

  发布时间:2024-05-13 16:21:56 打印 字号: | |

裁判要旨


工程已办理结算,债权确定,债权转让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转让的情形,该债权转让合法有效。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被告某公司中标被告某镇政府招标的敬老院项目工程,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年9月,被告某公司与侯某某签订工程转包协议,将案涉工程转包给侯某某施工。后原告组织施工。2016年12月,工程竣工验收。2017年9月,被告某镇政府委托第三方公司对案涉工程审核决算,第三方公司作出决算审核报告,审定结算金额为5112838.89元。2019年4月,县审计局对案涉工程决算进行审计,该项目送审投资额建安工程费为5112838.89元,多计建安工程投资328918.22元。原、被告均同意案涉工程结算金额按照4783920.67元计算。


案涉工程验收后即投入使用,质保期已届满,无质量问题。被告某镇政府已支付被告某公司工程款260万元。


2024年1月,被告某公司向被告某镇政府出具通知书,将剩余未付的工程款2183920.67元及法定孳息全部转让给原告,由某镇政府直接向原告付款。


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某镇政府支付原告2183920.67元工程款及利息。


被告某建筑公司认为:其同意某镇政府将剩余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原告。如果存在利息,同意直接支付给原告。


被告某镇政府认为:其同意直接将剩余工程款支付给原告。不同意支付利息,如果承担利息,其只朝着被告某公司。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某镇政府支付原告侯某某程款2183920.67元及利息。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由应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除依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本案中,二被告之间就敬老院工程项目签订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且工程款总额已经审计报告确认,可以确认被告某镇政府尚欠被告某公司工程款。对于欠款数额,双方均认可尚欠2183920.67元,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某公司作为债权人将案涉债权转让给原告,且转让的系工程款,不存在不可转让的情形,本案债权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被告某公司将通知书交付被告某镇政府,债权转让已通知到债务人。综上,被告某公司将案涉债权转让给原告,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某镇政府应当将欠被告某公司的工程款2183920.67元及利息支付给原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某镇政府支付其2183920.67元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在债权全部转让后,受让债权的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工程款债权转让一般是总包方把对业主方的工程款债权转让给分包方或材料商,以抵销分包工程款或材料款,并约定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并通知债务方(业主方)后视为债权转移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通过决算,明确了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且完成交付施工资料、质量保修等义务的,此时业主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价款是纯债权,总包方可以单独决定转让结算的债权。从鼓励交易、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目的,赋予企业将已结算工程款进行债权转让的自由,也有利于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平等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责任编辑: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