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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致办好“小案件” 护航营商“大环境”
  发布时间:2024-01-03 10:32:28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我院综合审判庭成功调解一起涉企业、涉村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通过多方协作、多次沟通,既依法保障了村委的合法权益,又解除了企业的担忧顾虑,一案双解,切实用高质量司法服务为优化法治营商环境贡献力量。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甲公司中标了乙村委某项目,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2021年12月工程竣工验收,双方于2022年6月签订了工程结算书。甲公司认为工程款应当按照结算书中双方确认的80万元为准,乙村委认为村委在结算书中盖章,是对施工内容的确认,并不是对价格的认可,工程结算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待其将手续交给第三方审核后,以审核价为准。双方对工程价款争议较大。



案件审理


受理该案后,因涉及企业、村委,且村民对工程质量意见较大,承办法官召开庭前会议,对乙村委提出的工程造价鉴定申请进行审查,详细询问了结算书形成的过程,通过双方举证、质证,最终认定应当委托鉴定机构对本案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过程中,法官多次到现场参与测量,后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初稿,对甲公司已完工程的工程造价进行了确认。考虑到该工程尚有少部分未完工程,且双方均同意由甲公司继续完成,为了一次性解决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经法官与鉴定机构沟通,由鉴定机构对后续未完工程造价一并进行鉴定。最终鉴定机构采纳了法庭的意见,对已完工程和后续工程一次性进行鉴定,并出具正式鉴定报告。


鉴定报告出具后,鉴于双方均有调解的意愿和基础,承办法官趁热打铁,向双方进行释法说理,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多次沟通,甲公司认识到已完工程质量确实存在瑕疵,愿意承担保修责任;乙村委认识到对于已完工程,应当及时支付工程款。双方均希望法庭能够尽快将双方矛盾化解,保证后续工程的施工进度。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已完工程的工程款按照鉴定意见确定的数额于2023年12月底前一次性支付,后续未完工程由甲公司继续完成,工程款按照鉴定意见书中确定的数额为准,不再另行结算。至此通过多方努力,对后续未完工程在本案中一并调解,该案圆满解决。


优化营商环境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近年来,沁水法院始终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立足审判职能,创新办案方式,夯实助农助企举措,妥善处理涉农涉企纠纷,努力实现司法与民心“同频共振”,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责任编辑: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