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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教育“零距离”
  发布时间:2023-04-22 11:23:41 打印 字号: | |



4月20日上午,沁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郭某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在我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县纪委监委组织40余名干部旁听庭审。


案情情况


2013年至2021年,被告人郭某先后利用担任村委会主任、党支部书记和高村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揽、工程款结算、工程协调等方面为6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48.5万元人民币,其中28万元为与时任村委会主任刘某共同非法收受。



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环节,经休庭后合议庭评议并提交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我院对本案当庭宣判,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不上诉。


法庭教育


被告人作为村“两委”党员干部,损坏了基层党员干部形象,给个人、家庭、社会带来了严重影响,教训深刻。究其原因有:


一、理想信念动摇。被告人入党时也曾满怀信仰为村民服务,但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步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未能抵制住利益诱惑,走上错误道路,滑向犯罪深渊。

二、为民初心丧失。被告人作为党员、村委干部,本应心系群众,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却将自己的身份用作谋利的工具,背离自己入党宣誓和竞选村干的初心。

三、法律意识淡薄。被告人多次利用村干部身份收受工程施工方财物,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但其却认为帮了他们的忙、收点好处费是理所当然,对自己行为触犯法律麻木不仁。


不少村干部认为自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收点好处费没什么 ,通过此次庭审,在此提醒广大村干部要引以为戒,始终知法、学法、守法,不断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本案也给我们深刻的警醒,作为党员干部,要做到:

坚定理想信念,永葆为民初心;

用好手中权力,秉持服务真心;

自觉抵制诱惑,常怀律己之心。

 

让我们始终牢记: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


法条链接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