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上午,沁水法院综合审判庭第四审判团队就一起邻里之间的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在当事人家中巡回开庭审理。
原告李某与被告杜某系前后院邻居,因杜某后墙排水问题双方一直心存芥蒂。2021年清明节,被告未与原告沟通,在其后墙屋顶安装了雨棚,私自将水引入原告雨棚的水槽内,并在原告院内其后墙部分放置了四块大玻璃用于挡水。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其同意,私自进入自己院内安装雨棚及摆放玻璃,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为证明自己房屋的权属问题,向法庭递交了房屋审批手续及一份公证书。法官发现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并非原告,而是原告的儿子。该房在原告丈夫去世时作为遗产由原告的儿子继承。原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经法官释明后,原告同意撤诉。
但法官认为案虽结事并未了。为了帮助双方彻底解决纠纷,法官在现场进行了查看并组织调解。在与当事人拉家常的过程中,法官了解到原、被告系远亲关系,耐心地做起了双方的思想工作:“俗话说的好,远亲不如近邻,况且你们还是远亲关系,对于你们之间的纠纷,法院介入只是一时的,而邻里相处却是一世的,把这个事情解决好了对你们、对子女都好。”法官语重心长的话语打动了当事人,他们均表示愿意心平气和解决实际问题。
最后在法官的苦口婆心和用心开导下,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场履行。一起邻里纠纷圆满化解。
这是沁水法院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又一个小小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