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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特殊的审委会
  发布时间:2019-12-11 10:17:24 打印 字号: | |

2019年12月8日下午,沁水法院院长续彩艳主持召开沁水县人民法院2019年第15次审委会,首次引入听证程序,对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进行研究,县法院11名审委会委员参加了会议。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杨林、副检察长都良生、县法院驻院纪检监察组组长王静波全程列席了会议。

公诉机关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韩某某具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辩护人虽对韩某某案发前曾饮酒无异议,但均认为该案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具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韩某某不构成犯罪。

 鉴于控辩双方对罪与非罪分歧严重,院长续彩艳建议审委会按照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审判委员会听证制度的规定》,对此案采用听证程序,让委员们直接、充分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的陈述及主张,并进行询问,以便审委会委员们做出公正的判断。

会上,承办法官牛大伟向审委会汇报被告人韩某某一案的控辩双方一致认可的事实和控辩双方争议事实后,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张沁林对指控犯罪的事实认定、证据支持等进行了说明,侦查人员对相关侦查活动和鉴定程序等事项作出说明,韩某某辩护人山西君宜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江霞就争议事项及主张理由进行陈述,委员作了询问。

听证结束后,控辩双方退席,委员们对本案的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并表决,形成了一致意见。

什么样的案件会进入听证程序呢?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审判委员会听证制度的规定》: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可以设置听证程序,通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公诉人、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或案外人列席会议,听取相关当事人对案件关键事实和诉辩主张的陈述,或向其进行询问。

听证案件范围包括:

(一)合议庭成员对案件事实认定存在重大分歧;

(二)案件事实疑难、复杂,且对法律准确适用存在直接影响;

(三)案情涉及案外人重大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

(四)案件裁判结果在本辖区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

(五)再审案件;

(六)院长认为应当在审判委员会进行听证的案件。

今后沁水法院将继续探索、总结经验,不断推动案件审判更公开、更透明、更公正。

 


 
来源:政治部
责任编辑:沁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