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1日,沁水法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庆有与被执行人安阳中原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为更好地对被执行人安阳中原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全方位查控,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审查,向申请人的委托代理律师发出了本院首份执行“律师调查令”,并均已收到协助单位回执。
律师调查令是指在民事诉讼或民事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及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证据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并获得批准,由法院签发给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该证据的法律文书。
律师调查令发出后,由律师前往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取证,接受调查单位(或个人)有协助调查义务,如不配合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单位的法律责任。律师相当于获得了调查取证的“尚方宝剑”。
通过律师调查令,既能保证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为案件执行提供更多的执行线索;同时又很好地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法院执行效率。
为更好地解决“执行难”,沁水法院执行局多措并举,将网络查控与传统调查相结合,将执行调查与“律师调查令”相结合,继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提高干警适用律师调查令的积极性,提升当事人申请律师调查令的主动性,广泛适用律师调查令,促进执行工作持续良好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