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判动态 > 审判研讨
中秋案例三则
  发布时间:2019-09-18 08:26:13 打印 字号: | |

  邓某在金宇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工作形式为工作一天休息一天。后离职,邓某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工作期间金宇公司应当向其支付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故要求金宇公司支付其工作期间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因双方协商未果,邓某提出仲裁申请。后邓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查后,依法判决金宇公司应按规定支付邓某在职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报酬。

温馨提示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郑庄镇某村村民赵某、孟某、韩某三人于韩某家中喝了两瓶白酒。

  同日下午,赵某与孟某、琚某又在赵某家中喝了8瓶啤酒。

  次日上午9时,孟某到赵某家中找赵某时,发现赵某死亡。

  赵某妻子等四人将孟某、韩某、琚某三人起诉至沁水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因酗酒造成赵某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64705.98元。

温馨提示

共同饮酒出事,有四种情况共同饮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1、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日前,一对80后的小夫妻闹矛盾,女方王某来到沁水县人民法院,一纸诉状将男方孙某某告上法庭,要求与男方离婚。

  法院多方做双方的调解工作,但王某坚决要离婚。

  法官趁热打铁,给双方做起调解工作,与小两口分别谈心,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最终女方同意再考虑一下。

  这对80后小夫妻重归于好,手拉手前来法院,女方撤诉。

温馨提示

  两性婚姻,一堂缔约,良缘永结,应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然生活琐事令人心烦意乱,感情破损。但享受婚姻带来的美满和负担生活中的争吵,均是婚姻的一部分。感情出现危机,双方应尽力挽救,而不是轻言放弃。望珍惜彼此,共筑爱巢。


 
来源:综合审判庭
责任编辑:沁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