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
执行局十余名干警整装待发
前往沁水县端氏镇
对两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发出强制迁出房屋、退出土地的公告
申请人沁水县端氏镇端氏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沁水县道路运输管理局、被执行人郭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郭某在使用地块时,先后在该地块上修建了院墙、门面房12间及操作间,并对地面进行了硬化),本院已于2016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将案涉土地转租给案外多人占有使用,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于2019年9月20日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到期仍不履行的,沁水县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在人大代表的现场监督下,我院开展的此次行动不仅依法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有助于改善农村环境面貌、优化乡村空间布局,将进一步推动美丽乡村建设,让乡村更加美丽宜居,让群众生活的更加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