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临清市长城钢管加工厂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晋0521民催1号
申请人临清市长城钢管加工厂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临清市长城钢管加工厂。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票面号码1030005224722356、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山西保利平山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阳城县天宁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8年4月4日、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10月4日。
三、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