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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曝光台】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第三期
  发布时间:2017-07-19 20:23:09 打印 字号: | |

为了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沁水县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现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
   如下的失信被执行人将在高消费及其他消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子女升学以及交通出行等方面受到限制。请社会各界进行监督、积极转发,并欢迎向沁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举报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
   举报电话:0356——3214068

   1、樊芳芳,男,197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沁水县郑庄镇吕村人。身份证号:14052119771214****。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6)晋0521民初103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樊芳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李建设22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加收50%计算)。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被执行人樊芳芳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樊芳芳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2、王斗应,男,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沁水县嘉峰镇刘庄村人。身份证号:14052119690704****。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5)沁嘉民初字第150民事判决书:被告王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沁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9800元及利息(自2013年3月24日起至2014年3月23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0.8%计算,自2014年3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6.2%计算。扣除被告已支付的200.63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被执行人王斗应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王斗应积极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3、王志刚,男,197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沁水县郑庄镇西良村人。身份证号:14052119730226****。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5)沁民初字第101-2号民事调解书:被告郭国胜偿还原告李跃进10000元,于2015年8月31日前偿还5000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偿还5000元。被告王志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被执行人王志刚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王志刚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4、郭国胜,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沁水县郑庄镇石室村人。身份证号:14052119720228****。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5)沁民初字第101-2号民事调解书:被告郭国胜偿还原告李跃进10000元,于2015年8月31日前偿还5000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偿还5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被执行人郭国胜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郭国胜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于东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