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上午,我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艾某、郝某等6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并全程实行同步录音录像。
该案是一起涉案数额巨大的刑事案件。县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被告人艾某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沁水县永昌寄卖有限公司,该公司经营期间,未经国家金融部门批准,在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情况下,以高息为诱饵,向66名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存款。至2015年12月案发,被告人艾某等6人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623.2万元,尚有442.6万元无法归还兑付。检察机关认为,六被告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6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审判长崔俊豪依法告知被告人的相关诉讼权利,并就公诉人出示的证据,让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逐一质证。控辩双方围绕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充分发表了意见。
因案情重大,涉及人员较多,合议庭将对案件评议后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