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为了逃避债务,和执行法官玩起了“躲猫猫”。3月14日至19日,我院执行局局长李永军带领常飞飞、李剑、崔志勤等执行法官远赴重庆市黔江区,行程三千余公里,在当地法院的鼎力协助下,成功扣押了被执行人的一辆进口胜达牌越野车。
原告牛某某与被告某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我院判决被告某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牛某某工程款、质保金648492.8元及利息,被告张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某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张某某均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2015年11月9日,原告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玩起了“躲猫猫”。2016年3月10日,申请执行人牛某某向法院提供了被执行人张某某在重庆市黔江区登记有一辆进口胜达牌越野车的财产线索,并请求法院立即前往核查、扣押。
3月14日,我院执行人员日夜兼程奔赴重庆市黔江区,经过秘密蹲守于3月16日凌晨12点,发现该车驶回被执行人居住的小区,为保证被查扣车辆不失控,执行人员彻夜未眠。次日早晨8点,执行行动开始,李永军局长做了简洁而周密的分工部署,第一组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家中,边做工作边稳控被执行人,第二组执行人员紧急赶往黔江区人民法院请求协助,第三组执行人员在车辆旁边蹲守以防车辆“失踪”。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接到我院的协助请求后,高度重视,立即调派了3名执行法官前往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协助执行。被执行人一开始百般抵赖,谎称车辆已经变卖,拒不配合法院扣押措施。执行人员将早已查询的车辆登记信息出示后,其不得不将涉案车辆开到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查封扣押车辆的裁定书,耐心劝说其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并明确告知拒不配合法院执行的法律后果,迫于法律的强大威慑,被执行人最终将车钥匙交到了执行法官的手上。3月19日,该车顺利扣押回我院。
为破解执行难,我院将继续加大“查银行、查工商、查房产、查车辆”的“四查”工作力度,并借鉴兄弟法院行之有效的执行方法,穷尽一切执行手段,最大限度地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力维护法律的权威,努力实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