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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特殊的审判
  发布时间:2016-03-24 15:16:37 打印 字号: | |
  2016年3月23日下午,沁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端氏镇端氏村民委员会公开开庭审理了坐在轮椅上的被告人霍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霍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5年11月12日,被告人霍某酒后(经抽血鉴定其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9mg/100ml)无证驾驶未上户的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嘉峰镇滨河路段与一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霍本人严重受伤和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案件受理后,主审法官梁丽莉和书记员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了解到霍某酒后驾车造成其左侧颧骨、左股骨、左膝等多处骨折,先后在晋城、北京等地进行治疗,花费20余万元,现伤情较重,生活尚不能自理。

  鉴于被告人的实际情况,庭长崔俊豪及时向院领导进行了汇报。我院决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到被告住所地进行公开审判,并及时与公诉机关进行了沟通。

  当天下午3时,主审法官、司法警察和检察官李亚锋准时来到了远离我院机关45公里的端氏镇端氏村民委员会。在霍某家人的协助下,司法警察将坐在轮椅上的被告人提押到临时审判场所。开庭审理中,检察官宣读了起诉书并提交相关证据,被告人进行了供述、质证, 控辩双方进行了法庭辩论和霍某最后陈述。法庭认为,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并根据霍某当庭自愿认罪的情节酌情从轻判处上述刑罚。

  宣判后,我院法官及时对被告人及其家人进行了相关法律的解释。崔俊豪庭长语重心长地对被告霍某说:“还有20天你就24岁了,过去你在家可能是个好孩子,在煤矿也是一个好职工。但由于一时的疏忽,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不仅造成了你人身严重的伤害,也造成了车辆的损失,更给你的家人生活和经济上带来了很大的负担。你要认识到酒后驾车是犯罪,对社会危害性极大。法官有情法不容情。作为执法者,我们可以到你的住所地进行公开审判,也很同情你现在的处境,更希望你早日康复;但是对你所犯的危险驾驶罪,不能网开一面,必须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才能彰显司法的公正与权威。”被告听后表示服判,并表示康复执行法院判决。随后二位法官还及时安抚了霍某家人,并嘱咐要照顾好他的生活。

  旁听案件审判的霍某家人对法庭到住所地开庭审判活动十分感谢,并表示霍某康复后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执行人民法院判决。
来源:办公室
责任编辑:沁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