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介:崔俊豪,男,1970年7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程度,沁水县龙港镇杏园社区人,二级法官。1990年7月参加工作,1997年9月选调沁水县人民法院任书记员,2002年3月任助理审判员,2005年7月任审判员,2008年7月任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2009年10月任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二庭庭长。]
崔俊豪同志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十余年如一日,恪尽职守、一心为民,承办的案件近千件,无一错案、无一因处理不当而引发当事人缠诉和涉诉上访,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优秀实践者,百姓誉他为“平民法官”,院领导表扬他为“创新法官”,干警称赞他为“廉洁法官”。
一、心系群众,真心为群众排难解纷,被百姓誉为“平民法官”
崔俊豪同志生长在农村,了解群众的疾苦,熟知群众的诉求。他把“实实在在为群众办事,不让群众戳脊梁骨”作为自己审判工作的信条。他把方便群众诉讼,减轻群众负担,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定纷止争,作为自己工作的目标。
他总是把满足群众的诉求当做第一责任。2013年5月,他在审查原告王某因帮邻居马某砍树不慎从树上摔下造成骨盆骨折赔偿医药费8万元的案件时,他带领合议庭成员到纠纷发生地进行调查,了解到原告伤情重、被告家庭困难,经村委、县法律援助中心多次调解无效后而起诉到法院,双方情绪对立、互不相让,症结较深、调处无望。他更了解到由于当地义务帮工是一种普遍现象,屡屡发生纠纷,王某的损害程度是最重的。为了让群众了解农村义务帮工的法律责任,他决定到当地开庭审理这起案件。他把想法告诉后村委干部后,大多都支持这一做法,但也有一些人担心原被告在庭上发生争吵会影响法庭的庭审效果。明知困难多,偏向困难行。开庭那天,原告的小院子挤满了群众,原、被告虽几次发生争吵,但都被他有效地制止,庭审中,他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深入浅出地就义务帮工损害赔偿相关法律问题融入到庭审中。原、被告认识到了自己在案件中的责任,旁听群众也受到了一次生动的法制教育课。
他总是把农村家长理短引发的纠纷化解在减轻当事人的负担中。2009年春,杏峪村一名被告在春季放羊时羊群把原告的麦苗吃了,起诉到法院后,双方对赔偿数额争执不下,有人建议委托鉴定部门进行鉴定,然而他觉得,双方都是农民,家庭条件差,鉴定虽然省事,但给当事人却增添了一份诉讼负担。他果断向院长提交了延期审理的请示。进入小麦收割期,他硬是冒着酷暑带着合议庭成员深入到麦地进行具体丈量和测算,估出损失数额,双方当事人深受感动,达成调解协议并自觉履行。
他总是把老、弱、病、残、幼等行动不便的弱势群体涉诉当事人参加诉讼挂在心上。2010年隆冬,远在100余里外牧羊的原告,没有按时出庭,他没有机械地照搬法律按撤诉处理,当他向村委了解到原告因无人顶替放羊不能出庭时,当即决定第二天带着法官驱车到原告的住地进行开庭审理。2011年他在审查原告李某起诉因车祸致三级伤残的王某时,他把法庭设在被告的床前,开庭时他耐心地做双方工作,促使双方调解结案,在新春到来之际,他又带着粮油对被告进行案件回访。
他就是这样,用敏感的心灵和真诚的态度在无声无息的审判中感染着群众,并得到了他们的理解、信任和认同,赢得了司法的公信和权威,表现出以满腔赤诚感染当事人的良好情操,很多群众都称他为“平民法官”。
二、勇于探索,积极研究化解社会矛盾举措,被领导表扬为“创新法官”
长期的审判中,他认识到,提高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和对法律的认识理解,以及在结案后法官适时对当事人进行回访,是从源头上遏制涉诉信访案件发生的最有效方法。
创新庭前举证指导办法。针对一部分当事人庭前不收集证据,开庭不知道举证,庭后埋怨法官瞎判的现象,他细心摸索出了一套庭前举证指导办法,有效提高了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这种做法虽加大了法官的工作量,却能使当事人更加充分合理地表达自己的诉求,从而促进了案结事了。晋城市政法委简报通报了这一做法。
完善判后释法答疑工作。针对部分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和法律条文理解的偏差,宣判后盲目上诉或上访的现象,他坚持并要求承办法官,案件宣判后要对当事人不明白的法律问题和理解不准确的案件事实,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释明,对当事人特别是败诉当事人提出的疑问,进行耐心细致的解答,让当事人明白输在哪里,促使服判息诉,预防和减少了当事人的盲目上诉和信访案件的发生。
主推案件回访当事人制度。为了保证案结、事了、人和,他总是适时对已审过的案件进行回访,了解当事人执行判决、调解协议和生活情况,及时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院党组高度重视民二庭的案件回访,专门讨论,形成了每年年底对当年所审案件筛选确定困难户,通过赠送米、面、油,帮助困难当事人渡过生活难关,密切了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他勤于运用司法建议。2012年5月他在审理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案件中,发现村级土地档案残缺,开会没记录,纠纷解决无记载。他及时向镇政府下发《司法建议书》,建议镇政府加大对辖区村级档案监管工作,得到了镇政府的一致好评。2011—2012年,民事审判二庭两次被沁水法院授予“社会管理创新特别奖”,他本人也被院领导表扬为“创新法官”。
三、严于律己、公正廉洁高效办案,被干警称作为“廉洁法官”
他坚持廉洁自律、以身作则,公正司法、不徇私情、不谋私利,严守“五个严禁”,自觉排除和抵制各种干扰,从不接受当事人礼金、吃请,坚决抵制说情风气,严格依法办案,他本人和所在庭的法官,均无违规违纪行为。他用自己辛勤的努力、爱民的诚心、无悔的热情和精湛的办案技巧,赢得了群众的理解与支持,也赢得了干警们的认可,被称为“廉洁法官”。在县政法委对法院、检察、公安所办案件进行评查评选活动中,他所办理的潘某诉沁水某煤业有限公司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被评为全县政法“十佳精品案件”。
几度风雨,几度春秋,审判台上数风流。如今,在他的身后留下了一串串闪光的足迹。他先后被县委、县政府授予“优秀共产党员”、“平安建设先进个人”;被市中院评为“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工作者”;被市委、市政府授予“化解社会矛盾先进个人”,2012年8月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全省优秀法官”,荣记个人二等功;2015年1月,被最高人民法院表彰为“全国优秀法官”。他用心血和汗水在沁水百姓心目中树起了人民法官的公正形象,他用智慧和勇气维护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维护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