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小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孝斌、柴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张孝斌所有的晋EQ7809海马牌HMA7110AA2F轿车一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将依法变卖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现将有关变卖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财产:车牌号为晋EQ7809的海马牌HMA7110AA2F轿车一辆。
二、变卖价格:人民币20328元。
三、变卖期限: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十五日。
四、应买方式:向沁水县人民法院中村人民法庭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中应载明“愿意以2014年2月18日(2013)沁法执字第55号变卖财产公告中所确定的价格和方式购买变卖财产”(申请中必须明确应买申请人的联系方式)。
五、支付价款期限:应买人应当在我院通知缴款之日起七日内将价款汇入本院开户银行账户内,逾期视为放弃应买。
六、多人应买时的处理:多人应买时,以我院收到书面申请的时间先后确定应买顺位,如同日收到多份应买申请的,以抽签方式确定应买顺位;应买人未在我院通知缴款期限内足额缴款的,后一顺位的应买申请人顺位递升。
联系人:郭娟
联系电话:7055138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