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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水县人民法院立案公开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4-01-16 16:26:13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提高立案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保证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立案行为,根据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案阶段的相关信息应当通过快捷、有效的方式向当事人公开。

   第二条  立案阶段的相关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情形之外,应当依法公开。

   第三条  立案公开实行立案法官负责制。

第二章  立案公开的主要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立案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

(二)立案流程;

(三)法律文书样式;

(四)诉讼费用标准;

(五)减缓免交诉讼费条件、程序;

(六)当事人的重要权利和义务;

(七)诉讼和执行风险提示;

(八)可选择的诉讼外解决方式;

(九)其他依法可以公开的相关立案信息。

第五条  立案公开的方式:

(一)在法院网站上公布;

(二)编制、印发诉讼指南;

(三)设立立案信息公开栏;

(四)开通立案公开服务热线;

(五)便于公众知晓的其他形式。

第三章  立案公开的程序

    第六条  立案工作人员接收当事人的材料时,应当以口头方式告诉当事人立案受理的条件和立案流程,发放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应当包括起诉条件、当事人的重要权利和义务、诉讼和执行风险提示、    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举证责任、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法律文书样式等内容。立案庭可以制作书面和电子版等多种公开形式的诉讼指南,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  经审查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立案工作人员应当面通知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当事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条件和程序,并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立案调解或诉前调解等诉讼外的方式解决纠纷。

   第八条  对于立案受理的情况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条件成熟时,可以采取书面与网上告知相结合的方式告知当事人。

   第九条  经审查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后,立案工作人员应当及时送达受理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主要诉讼权利和义务、举证责任、诉讼风险和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

   第十条  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立案工作人员应当及时退回诉状,告知当事人不能受理的理由。当事人仍坚持起诉的,可以裁定或书面告知不予受理,并送达不予受理裁定书、不予受理再审通知书、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或者其他形式的书面通知书。如不属于法院管辖的,可告知当事人诉讼外的其他救济途径。

   第十一条  对依法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再审等重大、疑难案件,可以适用立案听证程序。

   第十二条  对社会影响极大、群众关注度极高的立案相关信息,法院可以采取法院网站以及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三条  法院网站应当公开法律文书样式,诉讼指南,向当事人公开案件登记和受理情况。

第四章  立案公开的监督和保障

第十四条  立案庭主管人员和法院监察机构对立案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立案大厅应当向公众公开立案接待电话、监督电话和立案投诉信箱等。

   立案工作应当遵循办事公开的原则,公开服务承诺、立案工作流程、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制作立案大厅工作人员工作卡,上面应当载明工作人员的姓名、相片、监督联系方式,以便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确立立案工作人员责任追究制。立案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立案庭庭长或法院监察机构责令其改正,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没有依照本规定公开的;

(二)公开法律禁止公开的;

(三)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责任编辑:沁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