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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 坚守廉关
  发布时间:2024-03-28 16:28:38 打印 字号: | |

3月28日上午,我院对某国有公司原董事长王某某贪污、受贿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部分人大代表、党政干部40余人旁听庭审。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在2008年至2010年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处理公司不合理开支为名,同意下属套取公款40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在2003年至2014年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煤炭采购、装车、发运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06万元。


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环节,经休庭后合议庭评议并提交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综合考虑其自首、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本案当庭宣判,对被告人王某某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146万元,上缴国库。


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不上诉,并委托家属将罚金缴纳到指定账户。

法庭教育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人能否廉洁自律,最大的诱惑是自己,最难战胜的敌人也是自己。王某某在形形色色的诱惑和“围猎”中败下阵来,铸成大错,触犯了党纪国法。究其根源有:


一、理想信念动摇

被告人年轻时参军入党,从最基层员工干起,一步步走上领导岗位,但手握权力后,信仰动摇、自我迷失,把党的要求弃之不顾,放纵贪欲滋长,一步步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二、为民初心丧失

被告人作为国有企业领导干部,本应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却将自己的身份用作谋利的工具,背离为民初心,对不起培养自己党组织,给党的形象抹了黑。


三、法律意识淡薄

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款,收受贿赂,动用手中权力互相输送利益,公司内部监管流于形式,对党纪国法缺乏敬畏之心,最终站在被告席上接受法律审判。



法官提醒


广大党员干部要时刻警钟长鸣,加固思想堤坝,始终心存敬畏、坚守底线、清正廉洁,自觉做党纪国法的践行者、国有资产的守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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