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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正式实施!(附全文)
作者:沁水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2-05-13 08:39:26 打印 字号: | |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以下简称《反有组织犯罪法》);同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101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系统、完备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法律。


一、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必要性和立法过程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采取高压严打政策,彻底清除了旧中国遗留下来的黑恶势力。改革开放以来,受多方面因素影响,黑恶势力在一些地方又沉渣泛起。1997年刑法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此后,根据实践需要,立法和司法机关通过刑法修正案、法律解释、司法解释等形式,对相关规定作了完善。2018年至2020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期间,针对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中央政法单位发布了依法办理恶势力、“套路贷”刑事案件的规定等10个法律政策文件。在反有组织犯罪法制定之前,我国反有组织犯罪的法律制度虽具备一定规模,但仍比较分散、未成体系,部分文件效力位阶低,防范、治理和保障等相关法律规定比较缺乏,有必要总结实践经验,制定一部反有组织犯罪方面的专门法律。


按照党中央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列入了2020年度、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2020年,中央政法委牵头,公安部具体负责,成立了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起草了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202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将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2021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其间,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积极开展工作,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将草案印发各地方、有关部门及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两次在中国人大网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赴多地深入进行调研,听取一线执法干警、律师、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在充分吸收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2021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并于12月24日表决通过。


二、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的总体思路


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扫黑除恶的决策部署,依照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系统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推动扫黑除恶工作机制化、常态化开展,提升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为遏制有组织犯罪滋生蔓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


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过程中,重点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法治思维。深入把握有组织犯罪规律特点,坚持打击与预防相结合、实体与程序相结合、权力与责任相结合。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有组织犯罪新动向,对法律规定不明确、法律适用不统一、依法惩治不精准等问题作出相应规定。三是坚持统一协调。妥善处理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现行规范性文件的关系,切实维护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协调性。四是从国情和实际出发,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基层的意见建议,合理借鉴境外有益经验。


三、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重大意义


制定颁布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必然要求;是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必要保证;是党中央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标志性成果;是构建中国特色反有组织犯罪制度的成功探索和伟大实践。《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健全完善以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多种形式相互衔接配套的反有组织犯罪法律体系,更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打击黑恶势力,确保扫黑除恶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向前推进;有利于进一步健全行业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控体系,汇聚全社会共防共治的强大力量,从源头上预防减少黑恶势力滋生蔓延;有利于进一步强化执法司法机关的法治意识、人权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自觉监督意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扫黑除恶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出台,对于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


四、《反有组织犯罪法》的主要内容


《反有组织犯罪法》以《宪法》为依据,在遵守《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律规范体系完整性前提下,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反有组织犯罪法律制度进行了完善和创新,将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机制和成功做法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建立一套包括打击与预防、实体与程序、权力与责任的制度机制,实现扫黑除恶长效常治机制成型入轨。《反有组织犯罪法》共九章七十七条,包括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章,系统总结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明确了有组织犯罪的法律概念,建立了有组织犯罪预防制度,完善了有组织犯罪案件办理机制,规范了有组织犯罪涉案财产处置规定,健全了有组织犯罪法律责任体系。


五、《反有组织犯罪法》的亮点规定


1.界定有组织犯罪的范围。《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有组织犯罪既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也包括恶势力组织犯罪;有组织犯罪既包括成立、发展犯罪组织的犯罪,也包括犯罪组织实施的犯罪;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2.“软暴力”的认定。《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了“软暴力”手段的认定,明确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3.依法从严惩治黑恶势力犯罪。一是在案件办理方面,《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规定公安机关在线索核查阶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涉案财产可以依法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规定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规定对特定有组织犯罪罪犯异地执行刑罚、严格减刑假释。二是在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方面,为铲除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实现“打财断血”,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三是在预防再犯罪方面,《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人员刑满释放后的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制度,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有关人员开办企业等加强监管。


4.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反有组织犯罪法》总结扫黑除恶除恶专项斗争中坚持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实践经验,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作出了规定,将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明确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重点。具体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类型,明确对于这些行为,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规定了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规定了对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的行为。


5.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为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组织渗透,防止涉黑涉恶人员或者其代理人进入村民(居民)委员会班子,根据党中央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防范和惩治“村霸”的有关文件精神,总结实践经验,《反有组织犯罪法》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作了规定,明确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6.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近些年,黑恶势力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严重危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反有组织犯罪法》落实各方责任,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方面的职责做了规定,并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有组织犯罪侵害作了专门规定。同时,为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的惩治,《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7.保障涉案单位个人权益。《反有组织犯罪法》强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对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其家属和辩护人;涉案财物处置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并对涉案财物处置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的有关诉讼权利作出专门规定。此外,还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举报人等的保护措施作了专门规定。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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