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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水法院宣告沁水县常通公交有限公司
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发布时间:2019-09-02 09:19:36 打印 字号: | |

2018年1月15日沁水法院裁定受理沁水县常通公交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山西长宇律师事务所担任沁水县常通公交有限公司管理人。之后沁水法院主持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2018年6月8日,沁水法院通过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中心委托山西晋城陈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沁水县常通公交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进行会计审计。2018年9月5日,该公司出具《退案函》,称沁水县常通公交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账簿记载数据为断头帐,无法核实该单位真实的资产、负债情况,以致无法正常开展审计工作,特将此案退回。

2019年8月12日,沁水县常通公交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沁水法院提出申请,称截至2019年8月12日债务人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沁水法院宣告沁水县常通公交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法院认为:沁水县常通公交有限公司因会计资料不全无法全面清算,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应依法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终结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要求有责任的该公司股东等清算义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债权人发现有应当追回的财产或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追加分配。2019年8月22日,沁水法院宣告沁水县常通公交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沁水县常通公交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股东未能提供公司印章、账簿、财产等,导致法院无法对债务人进行全面清算,法院可以终结破产程序吗?

人民法院在审理债务人相关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破产案件时,应当充分贯彻债权人利益保障原则,避免债务人通过破产程序逃废债务。因债务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清算,人民法院可以无法清算为由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债权人有权请求对此负有过错的相关主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股东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有哪些义务及责任呢?

法院受理破产清算案件后会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将全面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账簿等资料并对债务人财产状况进行全面调查,股东应配合管理人进行破产清算。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应妥善保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及财产并移交至管理人。同时,股东应保障所移交会计账簿等资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只有这样债务人才有可能进行全面清算,进而才有可能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否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董事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债务人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的,债权人有权主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董事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36号

第十人民法院在审理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或财产状况不清的破产案件时,要从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在对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出资人等进行释明,或者采取相应罚款、训诫、拘留等强制措施后,债务人仍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材料或者不提交全部材料,影响清算顺利进行的,人民法院就现有财产对已知债权进行公平清偿并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后,应当告知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要求有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来源:综合审判庭
责任编辑:沁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