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14日11时许,
沁水某村一羊圈内,
迎来两位“不速之客”。
它们对无辜羊只
“大打出口”,
羊虽奋起反抗,
怎奈对手强悍,
终难逃敌口,
场面异常惨烈!
最终核实,
5只怀孕母羊、2只公羊死亡,
8只羔羊因早产不日死亡,
3只怀孕母羊受惊吓走失,
后在野外发现早产后死亡羔羊2只。
羊的主人与某水库管理局、
某水利公司工作人员
协商要求赔偿未果,
当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当地派出所调解,
公司方同意按市场价格收购死羊,
但迟迟未赔偿,
结果站在了法院被告席上。
沁水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涉案犬确为水利公司饲养的牧羊犬,水利公司应当对其饲养的犬对羊的主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依据畜牧中心出具的证明及当事人的陈述确认羊只损失和重量,以市场价格确定各种死亡羊只的单价,判决水利公司赔偿羊主人羊只伤亡损失以及购买羊用奶费用、误工费、工人工资等费用18531.5元。驳回对水库管理局的诉讼请求。
判后水利公司不服,上诉至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1、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第一责任人为动物的饲养人与管理人,即动物的占有人,至于是否是饲养动物所有人,在所不问。
2、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饲养人、管理人对动物致害所承担的责任,为无过错责任。但如果是在动物园观赏动物时被咬伤,则动物园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责任,即动物园不能够证明其没有过错的,推定其有过错。
3、承担侵权责任的减责、免责事由
虽然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对动物侵权所承担的责任为无过错责任,但对于受害人具有故意的,如受害人主动挑逗而被咬伤的,饲养人、管理人可以免于赔偿;或者受害人被咬伤其存在重大过失的,可减轻赔偿责任。
4、因第三人过错致使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
如果是因第三人的过错,如第三人故意挑逗致使饲养的动物咬伤他人的,由第三人与饲养人、管理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即受害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当饲养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即第三人是最终赔偿者。
温馨提示:
饲养动物,饲养人、管理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不仅要注意保护自身安全,更要注意不要伤害他人。
在封闭场所饲养性格暴烈的大型犬等危险动物,要在门外张贴告示,提醒路人不要随意进入,并设置安全锁具,保障外人不能随意进入和接触。
携带犬只等宠物出行,一定要为其戴锁链束缚,并由成年人牵引,确保其在自己的视线范围内,避免攻击路人。
市民在家中饲养犬只,除了要定期防疫确保其身体健康,还要注意每天遛狗,保障其心理健康,避免长期圈养造成犬只心理疾病进而伤害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