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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水法院审结2019年首例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
  发布时间:2019-08-09 09:08:15 打印 字号: | |

近日,沁水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结了2019年首例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申请人刘某申请宣告其子柳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刘某为监护人。

被申请人柳某是申请人刘某的儿子。柳某2017年底离异后,于2018年9月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特重型颅脑损伤,住院治疗后处于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无法辨识自己的行为,生活完全依赖其母亲刘某护理和照顾。为维护柳某的合法权益,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刘某向法院提出上述申请。

该案交由综合审判庭第四审判团队审理后,主审法官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对申请人提交的病历等证据材料进行了严格审查,同时按照法定程序为被申请人指定了代理人(申请人除外),并前往被申请人家中对被申请人的现状及其近亲属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经开庭审理确认申请人诉称情况属实,2019年8月6日当庭宣判被申请人柳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指定刘某为其监护人。

法官释法: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成年人如精神病人、植物人、痴呆症患者因自身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导致无法处理很多事情:如房屋买卖、领取社保、办理理赔等,需要通过特别程序对已经达到法定年龄标准,但智力不健全、精神不正常的人的实际民事行为能力状况进行法律评定并作出宣告。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构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条件为“未满八周岁”或“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即年龄和认识判断能力,只要二者具备其一即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此种程序,对因患精神病或其他智力缺陷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从法律上作出认定和宣告,并为其指定监护人,这不仅有利于维护该公民合法权益,且有利于维护其利害关系人、民事活动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确保民事流转安全以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来源:综合审判庭
责任编辑:沁水法院